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工程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达到相关要求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验收是指按学校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工程学院信息化办公室立项管理并涉及费用支出的项目,包括应用集成、软件定制开发和硬件/软件产品采购等。所有项目在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
第四条 湖南工程学院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办公室”)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根据不同项目类别,邀请学校相关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参与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涉及固定资产入账,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按严谨求实、客观公正、注重质量的原则进行,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前期准备
第六条 项目承建单位应在项目完成之后3个月内,向信息化办公室书面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1、项目承建单位根据验收内容对项目进行验收需求分析,整理和编写验收资料并提交给项目管理单位审定。指定项目监理单位的项目,项目监理单位将项目监理报告提交项目管理单位审定。
2、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系统设计、建设质量、设备质量、软件运行情况等做出全面的评价后,撰写验收报告书提交信息化办公室。
第七条 验收前提
1、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信息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2、项目包括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3、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4、系统经过试运行,证明系统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所有功能,在试运行期间没有出现问题或出现的问题已经彻底解决;
5、涉及到软件开发的项目,需提交原代码进行测试,项目测试结果符合合同要求;
6、项目已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落实售后服务措施;
7、各类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图、操作手册等验收审核材料完整齐备。
第八条 验收依据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惯例等;
2、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业务需求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3、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报告书、验收材料;
4、相关单位出具的用户报告、测试报告、监理报告等;
5、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章 验收内容及资料
第九条 验收内容
1、检查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2、检查施工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
3、检查操作情况。操作硬件设备,验证是否与硬件提供的技术性能相一致;运行软件系统,操作处理业务,检查是否与合同规定的功能一致。
4、检查档案资料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及有关档案,单项设计、施工、监理、集成、验收等技术档案,合同档案,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
第十条 验收资料
1、软件项目验收
(1)合规检查类情况资料:
①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②业务需求书;
③业务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④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⑤开发方式说明;
⑥项目计划书;
⑦采购审批表;
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⑨项目合同审核会签单、合同书及合同执行情况说明;
⑩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报告(100万元以上项目提供)。
(2)质量检查类情况资料:
①最终版本的需求分析说明书;
②最新版本的设计说明书(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数据库设计、数据字典);
③最新版本的源代码(版本控制人员签字确认的上线版本清单);
④最新版本的测试方案;
⑤最新版本的测试报告;
⑥最新版本的压力测试报告;
⑦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报告(指定了监理方的项目)。
(3)结果和数量检查类情况资料:
①合同所列功能与所安装的功能对照检查表;
②上线申请报告;
③系统安装操作记录;
④试运行报告;
⑤开发培训手册;
⑥维护培训手册;
⑦用户培训手册。
2、硬件项目设备/软件产品(含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开发工具和应用软件产品的采购)验收
(1)合规检查类情况资料:
①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②采购审批表;
③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④项目合同审核会签单、合同书及合同执行情况说明;
⑤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报告(100万元以上项目提供)。
(2)质量检查类情况资料:
①硬件设备产品:设备到货记录(外包装检查记录)、开箱验货记录(设备外观、数量检查记录)、设备厂家装箱单、设备厂家质量证明书(合格证)、信息化设备及项目检验报告、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报告(指定了监理方的项目);
②软件产品:产品到货记录、信息化设备及项目检验报告、相关的授权使用证书/注册序列号、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报告(指定了监理方的项目)。
(3)结果和数量检查类情况资料:
①硬件设备产品:合同产品列表与所安装的产品对照检查表(合同中有详细配置的需含配置明细对照表)、加电测试报告、产品安装操作记录、试运行报告、随机资料移交清单(使用单位签收确认);
②软件产品:合同产品列表与所安装的产品对照检查表(合同中有详细配置的需含配置明细对照表)、产品安装操作记录、相关软件介质及纸质资料移交/入库清单(使用单位签收确认)、授权资料(license文件、注册码等)移交/入库清单(使用单位签收确认)。
3、综合集成工程项目验收
(1)合规检查类情况资料:
①工程立项申报审批文件;
②采购审批表;
③招标书、中标通知书;
④项目合同审核会签单、项目合同书及合同执行情况说明;
⑤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报告(100万元以上项目提供)。
(2)质量检查类情况资料:
①现场施工图纸(配电图/配线图);
②材料/设备到货证明(施工现场指定人员签收/外包装检查记录);
③开箱验货证明(材料品牌、设备外观、数量检查记录)、设备厂家装箱单;
④设备和材料厂家质量证明书(合格证);
⑤项目质量测试报告;
⑥材料/设备清单;
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
⑧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报告(指定了监理方的项目)。
(3)结果和数量检查类情况资料:
①项目实施报告;
②合同项目列表与材料/设备清单对照检查表(合同中有详细配置的需含配置明细对照表);
③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检查记录;
④产品安装操作记录;
⑤应用测试报告;
⑥试运行报告;
⑦随机资料移交清单(使用单位签收确认)。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后,即进入项目验收程序,由信息化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组主要由信息化办公室、项目需求单位、管理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全面审核项目有关材料及项目各项报告,并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抽检。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依据合同分别进行单项验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组根据审查验收情况,召开评审论证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组组长根据验收表决情况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种文件资料及最终验收审批报告,归类整理并列出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整改后再验收、验收不通过三种情况。
1、“验收通过”的标准:项目符合合同要求,按期完成所有建设内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达到国家、行业相关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稳定,经项目需求或管理单位的第三方测试合格,经费使用合理,验收材料齐全。
2、“整改后再验收”的标准:项目任务基本完成,系统通过项目需求或管理单位的第三方测试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但提供的验收材料不全,对验收结论的争议较大。
3、“验收不通过”的标准为存在下列之一的情况:
(1)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2)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3)项目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4)擅自修改设计目标和建设内容;
(5)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较大调整,但未得到业务需求部门或管理部门认可;
(6)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做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7)没有对系统或硬件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
(8)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
(9)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的处理
1、验收通过,项目管理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办理项目移交手续,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两部分。
项目承建单位和管理单位须按要求将装订好的纸质版验收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一起移交信息化办公室归档。
2、整改后再验收,信息化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建单位和管理单位。项目承建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3、验收不通过,信息化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建单位和管理单位,限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建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项目验收小组等应对各自出具的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透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